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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》已开始施行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09-09-25
  国家质检总局第111号令《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》已于今年9月15日起施行,新《办法》对“首件玩具产品”进行了定义

  国家质检总局第111号令《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办法》已于今年9月15日起施行,新《办法》对“首件玩具产品”进行了定义,并规定了“首件玩具产品”必须通过检测合格后,方能获得出口资格。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,根据这一规定,自即日起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向检验检疫认证部门申请注册登记(出口质量许可)时,必需提交首件产品上述资料供审核。

  根据新《办法》规定,“首件产品”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。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、辅材料,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,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。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醒广大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,在获取注册登记(质量许可)后,如果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、辅材料,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,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,应当及时将变更的首件产品重新进行全部安全项目测试,并将检测报告送交认证部门备案入档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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